客户的声音被人做成配音包,挂在网上卖。找过去交涉,对方回了三句话:模型是开源的,内容是用户自己敲提示词生成的,我们只是提供工具的。

这三句过去还能挡一阵,现在挡不住了。新意见没有另造一套责任,而是把民法典里现成的规则搬进AI场景。对做模型的公司,尺度比外界担心的松;对拿AI打官司的人,比想象的严。

2026年9月7日,最高人民法院发布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》(法发〔2026〕10号),五个部分,二十四条。这是最高法第一份专门讲涉AI案件怎么判的文件。它不是司法解释,不能写进裁判文书当裁判依据,但各级法院审这类案子会照着它走。之所以叫意见不叫解释,是因为我国还没有专门的人工智能法,无法可解,法官能用的只有民法典这些现行规定。

一、什么情况下要赔

AI没有变成新的责任主体,它只是把人的过错放大了。

1. 先看有没有过错

侵权那部分开宗明义就定了调:除非法律另有明文,AI侵权一律按民法典的过错责任来判,谁主张侵权,谁就得证明对方有过错。这一句对做模型、做机器人的公司是实打实的减负。我们理解,这是有意给早期技术留出余地,毕竟一上来就按高度危险作业那一档追责,产业根本跑不动。

过错怎么判,意见列了一组要一并考量的因素。同样一起事故,责任落到开发者、提供者还是使用者头上,分野就在这几项

  • 应用的具体场景、自主化程度、技术与信息透明度
  • 潜在风险及影响范围
  • 开发者、提供者采取了什么预防措施,技术上还有没有别的可能
  • 使用者对损害的预见能力与控制能力

过错责任之外只留了一个例外:产品责任。案子一旦落进这一档,生产者和销售者不问过错都得赔,所以口子开多大,直接决定行业的风险敞口。意见选择把它收住:严格按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的定义来认,只有以实物为载体的才算人工智能产品,智能机器人、自动驾驶汽车是,纯软件形态的大模型服务不是。这条线也不是凭空划的,法院已经这么判过:杭州互联网法院2025年审结的全国首例AI幻觉纠纷里,用户拿模型生成的一句承诺索赔9999元,最后被驳回,理由正是AI服务提供者走的是过错责任,而不是产品责任那条无过错的路

反过来,做硬件的一方要更小心。缺陷怎么认,除了自主学习能力、升级更新这些常规项,意见又加了一条:适用场景、固有局限和可预见的风险,有没有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。说明书写得含糊,或者宣传里把辅助驾驶说成自动驾驶,都会在这一步被放大。

2. 通知了还不处理,才轮到提供者赔

另一条硬规则是给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的。它能不能参照民法典的避风港规则,也就是接到通知再采取必要措施,实务里争议不断。这次的答案是肯定的:内容由模型自动生成,经权利人通知后没有及时停止生成的,损害要由提供者来赔。反过来,通知本身也有门槛:必须附上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真实身份,随手一条投诉不算数。这一句其实是给企业的保护。

用户那头同样被点了名。故意输入侵权提示词、把模型诱导出侵权内容的,用户自己担责;如果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既不停止生成、也不屏蔽相关指令,权利人可以要求两边一起赔。要注意,这里的必要措施跟删帖不是一回事:删帖是把一条已经存在的内容抹掉,停止生成却得在模型侧加拦截。至于多久算及时,意见没有写,我们倾向于从严,按小时算而不是按天。

人格权那几条还把AI换脸、AI拟声、AI复活逝者、网络开盒逐一点了名,救济也往前挪了一步:被侵权的一方不必等判决,可以先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,请法院叫停。深度伪造传得快、删不干净,先叫停往往比事后赔钱管用。

二、现在就该动手的地方

责任边界划得再清楚,真到打官司那天,能救人的还是平时留下的记录。

1. 语料能用,记录得留

对做模型的公司,全文最实用的就是这句:为训练模型在合理范围内处理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,只要个人没有明确拒绝,一般不认定为侵权。爬取公开数据争了这么多年,在个人信息这一侧总算有了偏宽的口径。合理范围要看三样:处理目的对模型功能必不必要,信息本身敏不敏感,个人当初公开时能不能预期到这种用法。

宽归宽,有两条线不能越:个人明确拒绝的不能再用,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仍要单独取得同意。既然拒绝是条硬线,我们建议企业现在就把拒绝通道建起来,让它真能收到、也真能生效,每处理一次都留下记录。声音则要单独拎出来说:未经同意拿某个人的声音做训练语料,模仿他的音色、语调和发音风格,生成能听出是他的合成人声,就构成对声音权益的侵害。开头那位客户的情形正落在这里,对方那三句话一句也接不上。北京互联网法院2024年审结的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案,两名被告合计赔了25万元。

记录的分量要到诉讼里才看得出来。告人的一方举证不难,只要证明内容是这个模型生成的、和自己作品实质性相似就够了;难的是被告,开发者想抗辩不侵权,得自己拿出训练数据来源、训练过程记录和模型运行模式。何况还有一条兜底:材料在谁手里,谁无正当理由不交,法院就直接认定对方的主张成立。两条一合,训练台账就从技术文档变成了证据,平时不建、不存、不留版本,真打起官司来,不侵权三个字说不出口。

2. 交给法院的材料,AI写的那部分要自己核

最后一条是给律师和当事人的。诉讼文书、案例检索报告这些材料如果由AI生成,提交前要把里面的法律、司法解释和案例逐条核实,提交时还要说明用了AI辅助,真实性由提交的人自己负责。已经有人栽了:入库的那件典型案例出在北京通州,代理律师把AI给的两个参考案例直接写进代理意见,其中一个案号对应的其实是另一起民间借贷案,法官当然没有采纳,还在判决书里作了批评教育。境外的处理要重得多,今年6月密西西比州一家法院对四名律师合计罚款8000美元,其中两人被取消该辖区两年执业资格。

后果分三档,越往下越重:

情形处理
提交AI生成的材料,未核实、未说明内容不实的,由提交人承担相应责任
利用AI伪造证据,妨碍法院审理案件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罚款、拘留
用AI干预取得虚假证据、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驳回诉讼请求,并按情节罚款、拘留;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

最后一档不是假设。上海青浦法院办过一起,原告先诱导大模型生成指向被告的链接,再截图公证,拿着这份证据在全国提起了四百起商标侵权诉讼。最后法院调取平台后台数据,认定证据是人为制造的。所以意见特意点明,AI只是辅助工具,谁都别想拿AI幻觉或者技术中立当挡箭牌

真正没答案的还是两个问题:AI生成的内容算不算作品,未经许可拿他人作品训练大模型该怎么定性。起草时分歧太大,意见索性明说暂不规定。企业最想听的那句话,我拿全网数据训练到底违不违法,眼下没人能给准信。在那之前,我们建议先把能控的那一头做实:手上每一份语料,都说得清从哪来、谁同意过、什么时候进的库。


主要依据

  •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》(法发〔2026〕10号),2026年9月7日发布。归责原则见第三条,人格权益保护见第四条至第八条,产品责任见第九条,自动驾驶与辅助驾驶见第十一条,知识产权见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,事实查明与妨害司法见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。https://www.court.gov.cn/zixun/xiangqing/511101.html
  •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就《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》答记者问,2026年9月7日。https://www.court.gov.cn/zixun/xiangqing/511111.html
  •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,2020年5月28日通过。过错责任原则见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,人格权侵害禁令见第九百九十七条,通知与必要措施规则见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。
  •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》,2021年8月20日通过。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处理见第二十七条。
  •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,2018年12月29日修正。产品的定义见第二条。
  •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,2023年9月1日修正。伪造证据妨碍审理的处理见第一百一十四条。

本文是对最高人民法院 2026 年 9 月 7 日发布的《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》的解读。该意见是审判指导文件,不是司法解释,个案的责任认定仍以法院裁判为准;文中援引的案例来自法院公开发布与公开报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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